到期债权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9-08-23 16:30:15


  很多人都不知道到期债权是什么,也不知道到期债权是怎么规定的,其实法律中有规定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范围,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接下来小编为你整理了到期债权是怎么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到期债权是怎么规定的

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也就是说,第三人提出异议,;然后就剩下另一条路,代位权诉讼。

  二、到期债权保全的执行

  1、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 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提存财物或价款。”

  2、 ,,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三、到期债权被保全的处理

  1、诉讼保全裁定只是要求第三人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不得清偿,如果第三人未向被告清偿即履行了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执行规定》中有关“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单独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例外条款。

  2、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应当按照《执行规定》中有关“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执行。从第三人的角度看,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是法定权利,也是可期待权利。《民诉法意见》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寻求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清偿,因此并不影响债权人保全债务人其他财产的选择权。即使第三人在保全过程中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其在执行程序中仍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对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的争议,属于实体权利的认定,执行程序无法解决,应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解决。

  综上,,第三人未提出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仍应按照《执行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但是,应当防止当事人规避执行的问题。

  以上就是到期债权是怎么规定的相关的内容,同时我们也知道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网站,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