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到期债权
发布时间:2019-08-12 03:07:15
在现在债权债务的处理当中,往往都会选择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当判决后过了一定的时间后债务人还没有对债务清楚时,强制执行到期债权,很多人对其不大了解。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
1、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
《执行规定》61条明确规定:“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这就是说,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2、。
3、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
执行到期债权,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4、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处理。
《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制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为这是实体法上的异议,关系到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多少,是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确认的。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也就是说,执行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后,申请执行人认为第三人的异议没有道理,就可以代替被执行人的地位,,待胜诉后再执行。此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是一致的。
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裁定书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但是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再强制执行。,。第三人接到履行通知后无论是自动履行了债务,,其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已在履行的范围内消灭。此后被执行人不能再依据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为基础。
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
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三、执行到期债权中应注意什么
1、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应附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2、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实践中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不外乎几种情况,一是承认有债务,但数额不对;二是不承认有债务;三是有其他原因。第三人如果无异议且又未自觉履行的,即可强制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也就是裁定强制执行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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