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借款抵押财产如何执行?
发布时间:2019-08-21 23:08:15
对银行借款抵押财产如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6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指出:
你院鲁高法函(1993)第165号《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其与主合同同时订立,或在主合同成立之后订立,都应当允许。依照本院法复(1994)2号批复的精神,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签订抵押合同,不论是用全部财产,还是部分财产,均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其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抵押权时,如该抵押物是可分的,对其超出抵押债权额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最新资讯
-
08-26 1
-
08-03 1
-
08-27 0
-
08-31 0
-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
08-12 2
-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的从
08-2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