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的入账和管理

发布时间:2019-08-18 06:34:15


  抵债资产的入账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取得的房产、土地及车辆,原则上应将资产权属转移至交行名下并在权属转移至交行名下之日起转入“130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如各行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可暂不转移资产权属且能保证抵债资产安全的,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取得的除房产、土地、车辆外的其他抵债资产必须在资产交付至我行之日起转入“130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

  ?第二十四条 转入“130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的抵债资产价值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先冲减债务本金,再冲减应收利息。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行取得抵债资产后,应及时建立台账和相关保管档案,详细记载债务人名称、抵债资产种类、规格和数量、抵债金额、收取时间、存放地点、保管人、入账情况以及处置情况等要素,并将办理以物抵债过程中制作或者收到的各种凭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作为附件,与保管档案一并保存。

  ?第二十六条 各行取得抵债资产后,应抓紧处置。对暂时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应设专人妥善保管,并建立保管员责任制;定期进行抵债资产的检查、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及抵债资产的安全与完好;定期做好抵债资产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