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错过诉讼时效 担保人免除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1 01:25:15
本文讲的是债权人免除权。12月19日,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被告夏生保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第二被告华阳(担保人)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债权人错过诉讼时效 担保人免除连带责任
12月19日,,被告夏生保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第二被告华阳(担保人)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05年10月,当涂县石桥镇的吴彩凤经华阳的介绍,借款35000元给邻村的夏生保办厂投资。夏生保向吴彩凤出具了欠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06年10月30日。至2007年7月,夏生保一直未归还欠款。2007年11月,,要求夏生保和华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华阳为该笔借款作担保未约定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应视为连带保证。原告吴彩凤自2006年10月30日债权到期后,未向担保人华阳主张权利,已超过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时效六个月。遂判决被告夏生保承担偿还35000元欠款的责任,被告华阳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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