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担保制度保障企业

发布时间:2020-03-05 16:19:15


  运用担保制度保障企业债权的实现

  金融海啸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已经显现,根据有关权威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全国有约6.7万家中小企业倒闭。企业倒闭或者老板直接“跑路”一走了之,导致许多业务往来企业的应收货款,得不到清偿成为死账。在当前不利的经济环境下,如何保障企业债权得到清偿,如何将交易的风险降到最低,成为每个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在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所有权保留等债权担保制度。企业只要在签订合同、催收货款时充分运用好上述法律制度,就可将债权得不到清偿的风险降到最低。笔者现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债权担保制度一一予以介绍。

  保证制度,运用最广的企业债权保障方式。

  在实际交易中运用最广的债权担保方式,就属保证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通俗的讲即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来履行债务。在交易中企业可以运用保证制度来防范,买方企业倒闭货款无人偿还的情况发生。

  企业运用保证制度来保护自身债权的第一步就是,选择一位适格的保证人,不要因为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单位均可以成为保证人,企业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遵守上述规定,选择适格的保证人。

  选好合适的保证人后,接下来所要做的就是签订保证合同。《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实际中,有三种常见的保证合同签订方式:(1)保证人与债权人签定书面合同;(2)保证人在主合同的保证人栏里签名或盖章;(3)保证人给债权人单独出具保证书。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注意对保证方式的选择。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则是指,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显然,连带保证对企业的债权更有保障,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尽量选择连带保证。同时也应注意对保证范围的选项择。《担法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作为出卖方的企业应尽量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上述条款规定的全部项目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在行使保证合同的权利时,应及时的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不要因错过了期间,而丧失了相关权利。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预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企业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并在期间内行使权利;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应注意按上述条款规定的期间行使保证合同的权利,要求保证人清偿有相关款项。

  注意好了上述问题,企业的债权就能得到保证合同的保障,在出现债务人不清偿货款的情况下,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货款及有相款项填补损失。

  由于篇幅所限,笔者另在续文中对其它债权担保制度作出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