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0 03:27:15
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已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又作了司法解释,在该解释中明确,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情况下,只要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期间的作用便已结束,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作用,债权人只要遵守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当然,该规定仅适用于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的情况,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则不适用该规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其理由是一般保证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实体上的权利,而非抵消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权利。因此,债权人可以将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一并起诉,一般保证人是作为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出现在诉讼中。但是考虑到一般保证保证人可以与债务人一样成为被告,但不能影响其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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