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的债权不确定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8-30 23:45:15
我们知道,不确定债权,即债权数额没有经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致确定,债权人就将此债权进行了转让。那么保证担保的债权不确定怎么办?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保证担保的债权不确定怎么办
1、 不确定,是无效的担保合同。
2、保证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明确的保证意思。即保证人必须明确表达对某一债权债务愿意以自己的财产担保债务履行的意思表示;
(2)被担保主债权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即保证合同的标的应当是特定化的、数额可以确定的、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
1、保证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
2、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内容: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3、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则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只就全部保证担保责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明确的特别约定承担补偿性责任时,保证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才限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的保证担保责任。所以,: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保证担保的债权不确定怎么办”等相关法律知识。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不确定债权转让将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判决结果通常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楚雨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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