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的主体

发布时间:2021-04-22 01:53:15


  反担保主要是为了保证主债务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因此遭到损害,所以,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的担保,从而也就有了反担保的出现。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反担保合同的主体?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反担保合同的主体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担保主体,又称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叫担保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参加担保法律关系享有担保权利并承担担保义务的人。

  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担保权利人和担保义务人。但在不同的担保合同关系中,担保主体有不同的构成方式:

  1、担保合同的主体由主合同的主体构成。

  主合同的债权人就是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即担保权人,主合同的债务人就是担保合同中的债务人即担保人。主合同的当事人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相重合。例如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担保方,就是主合同的债务方,而接受定金的担保权方,就是主合同的债权方。又如留置担保的主体,也是与主合同的主体相重合。

  2、担保合同的主体由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主合同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构成。

  也就是说,主合同的债权人就是担保合同的债权人即担保权人,而主合同的债务人并不充当担保合同的债务人,担保合同的债务人即担保人是由主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例如在保证合同中,保证权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而保证人是由主合同的债务人所委托的为其担保的第三人充当。

  3、担保合同的主体如何构成,由主合同的主体选择决定。

  详言之,担保合同的债权人即担保权人,由主合同的债权人充当,但是,担保合同的债务人即担保人,既可以由主合同的债务人充当,也可以由主合同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至于担保人是由主合同的债务人充当还是由主合同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由主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选择。例如,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而抵押人由两种人充当:当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财产作抵押时,他就是抵押人;当主合同债务人以为的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时,该第三人就是抵押人。

  二、反担保合同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1、反担保抵押合同类别的认定。

  抵押权可以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反担保中的内容不符合特殊抵押权登记,自然将反担保抵押登记认定为一般性抵押登记。

  2、抵押权人应该为担保公司。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工作中我们应将本担保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识为主合同。而本担保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合同识为从合同。抵押合同中的主体是担保公司和本担保中的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但是,在反担保抵押登记中,银行既不是抵押权人,也不是申请人,要注意反担保合同与本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所以抵押权人应当是担保公司一方。

  3、抵押登记权利金额认定。

  在实践中,本担保合同的金额由动产、不动产、银行票据等一并构成本担保合同的主债权。而房屋抵押从合同仅仅是主合同中的一部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抵押存续日期认定。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所以,房屋抵押从合同的抵押登记存续期不能超出主合同的登记存续期限。

  三、反担保合同设立的条件

  反担保合同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3、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4、反担保适用担保的规定。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反担保合同的主体的内容,由此可知,反担保合同的主体一般会因为担保合同关系的不同,从而导致担保主体有着不同的构成方式。但不论谁充当担保人,关键在于他必须具有担保能力。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