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混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31 23:56:15


  核心提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连带责任人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公司人格混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编通过案例为大家详细介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来源:

  原告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机械公司)诉称:成都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XX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机械公司)、四川A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与XX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以及XX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XX工贸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916405.71元及利息;XX机械公司、AA公司及王某某等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XX工贸公司、XX机械公司、AA公司辩称:三个公司虽有关联,但并不混同,XX机械公司、AA公司不应对XX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王某某等人辩称:王某某等人的个人财产与XX工贸公司的财产并不混同,不应为XX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XX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四川省CC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王某某、倪某、杨某某等。2001年,股东变更为王某某、李某、倪某。2008年,股东再次变更为王某某、倪某。AA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为王某某、李某、倪某。2007年,股东变更为王某某、倪某。

  XX工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吴某、张某某、凌某、过某某、汤某某、武某、郭某,何某某2007年入股。2008年,股东变更为张某某(占90%股份)、吴某(占10%股份),其中张某某系王某某之妻。在公司人员方面,三个公司经理均为王某某,财务负责人均为凌某,出纳会计均为卢某,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张某;三个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如过某某兼任XX工贸公司副总经理和XX机械公司销售部经理的职务,且免去过某某XX工贸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决定系由XX机械公司作出;吴某既是XX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XX机械公司的综合部行政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