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处理常识

发布时间:2019-08-06 13:49:15


  核心内容:公司合并债权人享有特定的权利,这些特定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异议权即要求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知情权是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过程中最先享有的,这是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处理常识,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并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中产生了民事主体的变更、成立或消亡,法人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并归,因而,除了对公司本身和股东存在巨大影响之外,也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各国立法均将债权人保护作为公司合并的重要内容进行规制。

  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公司合并中公司债权债务的概括继承;

  二是赋予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享有特定的权利。

  这些特定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异议权即要求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

  我国新《公司法》修改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符合公司合并效率的要求,但是在公司债权人保护上面,新《公司法》的规定却不尽如人意,制度设计上存有诸多缺陷,殊有进一步确定之必要。

  一、知情权

  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各国立法对此均做有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00条规定,公司应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二周内在政府公报上向债权人公告,告知其对合并有异议的,应当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并分别催告已知的债权人。留给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期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这里有两点需要强调:

  一是知情权的内容,也就是公司告知的内容。

  公司除了应将公司合并的事实告知公司债权人之外,还要将公司债权人享有的异议权告知公司债权人。

  二是告知的形式。

  这主要包括公告和通知两种形式,多数国家采取公告一种方式,有些国家则规定同时采取公告和通知两种方式。

  三是公告的方式。

  有些国家规定公告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有些国家则对此没有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