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刑民交叉”的规定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11 17:57:15
2015年8月6日,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中长久存在的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涉及借贷关系等民刑交叉问题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下文小编将为您详细分析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刑民交叉”的规定,欢迎阅读。
一、、
《规定》第五条规定: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线索、。”
在《规定》发布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中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常见模式为行为人以高额年利率回报以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承诺吸引出借人签订合同,其中年利率的高低亦是是否构成该罪名的参考之一。
《规定》除了重申《意见》中关于发现民间借贷纠纷中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时,、、检察机关外,再综合其中的关于年利率高于36%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来看,,在给出借人一个高额利率问题的警醒同时,亦是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关于高额利息的一个大体鉴别。
二、
《规定》第六条规定:,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因行为人经营不善,出借人的款项往往无法追回。但实务中又存在行为人获得款项后转贷给他人的情形,此时该款项仍有追回的可能,,由于涉案款项系通过非法集资所得,,导致出借人投入的款项陷入无法追回的风险之中。
《规定》第六条的出台解决了上述难题,即便相关款项系行为人非法集资所获得的,但其随后转贷的行为为普通的民间借贷,此时非法集资行为人与随后行为的借款人产生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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