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9-08-16 14:33:15
实际生活中,由于当事人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因素的限制,使得借贷双方书写的借条往往很不规范,要么利息约定不明确、要么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要么约定的利息过高,当出借方要求借款方还款时就容易发生争议。民间借贷利息是怎么规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下面向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利息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以24%和36%为线,将利率分为三个区域——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构成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
1、司法保护区:即年利率不超过24%的区域。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24%—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则可以不用支付,但借款人支付利息后想要回来是不可以的。
简言之,利息没给的可以不给,利息已经给的,就要不回来了。
3、无效区:年利超过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即便已经给付了,还是可以讨回来的。
借贷双方在协商利率时,要注意“两线三区”及其法律后果。
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比如有这样一张借条: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人民币20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还款期限2015年12月31日前。
这张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能否索取利息呢?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答案是“不能”。
因此对于希望获得利息的借款合同,在合同内一定要约定利息。
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办
比如有这样两张借条:
借条一: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张三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条二:现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人)因资金周转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0元整(大写:壹佰万元)。
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
上述两张借条,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都不明确,借期内的利息应根据借贷主体来确定。
如果借贷主体是自然人之间,则视为无息借贷。
如果借贷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则视为有息借贷。此时利息要综合考虑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决定。
对此当事人一定要留意这一重要区别:
自然人之间借贷,没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借贷。除自然人之外的借贷,无论是否约定利息,均可视为有息借贷。
能否索逾期利息
再看这样一张借条: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20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
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
那么李四是否可以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呢?
此时,索取逾期利息是法律允许的。
按照法律规定,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
那么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利率应怎么计算呢?
根据法律规定,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不超过年利率6%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
年利率不超过6%,折合月利率即不超过0.5%,也就是老百姓平常说的5厘利。
所以根据上述借条,李四可以主张的逾期利息为:100000(本金)×0.5%(月利率)×8(逾期期限)=4000元。
二、法律后果是什么?
1、违约金如何处理
实践中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借贷双方在借条中同时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或者其他费用,发生纠纷是该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来说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既可以选择性主张,也可同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2、付利息后反悔咋办
如果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又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前边的分析,借款人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
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利息,后来了解到相关规定又反悔了,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法律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又要求出借人返还的,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情形外,。
3、付过高利息反悔咋办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高于36%,借款人支付利息后反悔,该如何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年利率高于36%的部分,属于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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