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不成盗窃欠债公司财物
发布时间:2019-09-01 03:38:15
鲁迅有句话,“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用在这里再合适不过了——农民工为装饰公司辛辛苦苦制作宣传展板,结果由于装饰公司老板拖欠工资,无奈之下竟然出此下策——连夜盗窃装饰公司所有宣传板上的有机面板冲抵工资,案值数万元,最终不得不面对法律的严惩。
“这是逼出来的”
2010年6月,从泰安老家来济南打工的张厚忠(化名)受雇于济南一装饰公司,为公司在一社区广场内制作宣传展板,找到了活,老张格外高兴,凭着自己的手艺,他把活干得漂漂亮亮,让人挑不出个不是来。然而,在结算工资的时候,老张傻眼了,经过两个多月的艰难讨债,拖欠的三千多元工资死活要不回来了,这让老张头疼不已,头脑一热,干出了盗窃的事情来。对于这件事情,法庭上,老张有话要说。
法官:公司拖欠你工资这件事情属实吗?
老张:白纸黑字的写着欠条,千真万确的事情!(老张说这句话的时候底气很足。)
法官:后来讨要工资的时候为什么不采取法律的手段,而是要去盗窃对方展板。
老张:我这都是被逼出来的,他不给钱,我咋办,总不能一直等下去吧!
法官: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来,为啥要走歪路呢,这不是自己把自己往火坑里推嘛!
老张:法律的事情俺之前确实不懂,现在知道也晚了……(说着说着,老张后悔的低下了头,不说话了。)
欠薪不是盗窃的理由
由于老张盗窃的展板案值已经达到数万元,属于犯罪情节严重,所以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老张知道,这回犯下的罪名不轻,所以在法庭上一再强调自己盗窃是“事出有因”,然而,这一理由在法官看来并不成立,因为道理很简单——欠薪并不能够成为盗窃的理由。
法官:你知道你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吗?足够判你好几年了!
老张:具体的咱不懂,但我知道这回祸闯大了,肯定轻不了,,毕竟是事出有因。
法官:事出有因?说具体一点!
老张:如果他们不欠我钱,不把我逼急了,我也不会去偷展板的。
法官:这事情你得理解清楚了,人家是欠你钱了没错,可是这并不能成为你盗窃的理由,本来你是受害者,最后因为这件事情却变成了盗窃犯,你说值当吗?
老张:……(听法官这么一说,老张似乎琢磨明白了,沉默不语。)
经过一上午的开庭审理,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是,考虑到老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从轻处罚,至于老张提出的“事出有因”一说,合议庭认为,拖欠的工资未要回,本应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其却采取了盗窃的手段来处理,是错误的和法律所不容许的,所以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最终,罚金五千。
记者 李世武
出事咋办都知道,可惜之前没证据
年关将至,,可是日前记者在济南部分工地调查,由于大部分农民工在事发之前没有意识、没有条件搜集足够的侵权证据,。
“这样的事情太多了,和我们一起干活的有几个河北来的农民工,去年他们被一个包工头带到槐荫区一个工地施工,结果干了一年的活之后,包工头欠了他们每人两万多的工钱,工程结束后,项目部撤了、包工头也走了,他们都不知道该找谁要钱,,可惜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上只有包工头的签字,没有加盖项目部的公章,所以合同基本上是无效的,就是律师也帮不上忙了!”昨天下午,记者在高新区某工地采访时,,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工资和相关约定,最终这几名农民工因为无法举证而吃了哑巴亏。
昨天上午,在济南全福立交桥下,聚集满了等待零活的农民工,记者采访发现,在这个自发形成的劳务市场,雇主和农民工在发生雇佣关系之前如果要签订劳务合同,反倒可能成为一件极为“稀罕”的事情。
“有啥合同啊,雇主一过来,啥活,多少钱,几句话商量好之后就算定好了,直接干活就是了,签合同这种事情我干了三年多了,一次都没签过。”在这一劳务市场,不少农民工告诉记者,“口头合同”几乎成为这里的“潜规则”。。
记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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