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21 05:55:15
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给债权人利益带来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由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
3、;
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
5、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6、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权和次债权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能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如允许次债务人擅自向债务人再予履行,将导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无法优先受偿,无疑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亦将使代位权制度丧失存身之本。
如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提存等方式保全该债权。,次债务人对此应负有忍受义务。
如其擅自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对由此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小云)
相关专题
-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有哪些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10年记账式附息(七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10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九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7年记账式(六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11月3日)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9年记账式附息(三十二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9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11月29日)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10年记账式附息(九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