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5-02 16:40:15
信用卡保险是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由于非善意透支、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发卡行员工利用信用卡贪污或挪用公款造成的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一、信用卡保险的种类
信用卡保险credit card insurance一般是指发卡行与有关的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按规定每年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当发生合同内规定的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一种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方式。俗称“失卡保险业务”,这种信用卡保险主要包括两个种类:信用卡信用保证险和信用卡意外责任险。
信用卡信用保证险即保险公司以银行信用卡部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因持卡人或其他原因给银行信用卡部造成无法追偿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
信用卡意外责任险即保险公司以持卡人作为被保险人,对于因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后在信用卡部规定的挂失生效期之前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无法追偿的、本应由持卡人自负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
二、意外险仍是主要赠品
在各家信用卡所附赠的保险产品中,意外险仍然占有最高比例,只不过形式上有了更多花样。 比如招商银行car card汽车卡所赠送的一年期自驾意外伤害保险就颇具新意,持卡人在自驾出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就可以得到最高10万元的保险理赔。根据保险公司网上报价,类似的10万元保额一年期自驾保险保费一般在100元左右,换言之,持卡人也就享受到了100元的实惠[1]。 以组合形式出现的旅行意外险除包含较高额度的航空意外险外,还搭配了航班延误、行李延误或丢失,以及商品运输保险,显得更加人性化。比如中国银行长城中银联名卡为持卡人提供80万元的航空意外险、500元行李丢失保险,以及1万元的大件商品运输保险。不过想要获得这些保障,持卡人还必须额外满足一定条件,航空意外险以及行李丢失保险必须是持卡人本人刷卡支付自己全额的机票费用,而大件行李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仅限上海市范围内,且大件商品必须是在从商场运往信用卡资料登记的家庭住址途中发生损失。 从2009年4月15日起,新申请广发车主卡主卡的客户,自发卡日期其首三个月内计积分刷卡消费一次,即可于首次消费次日起获赠一年期旅行意外险或驾驶员意外险中的一项,卡主可自行选择。其中驾驶员意外险包括了身故及残疾保障,金卡最高额度15万元、普卡最高额度10万元;旅行意外险分为五个方面,包括航空意外险、火车及轮船意外险、汽车保险、航班延误保险以及行李延误丢失保险,不仅持卡人本人能够获得保障,就连同行的配偶和子女也有对应的保险金额。考虑到《保险法》对未成年子女的身故赔偿有限额,因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持卡人子女身故最高保额为10万元,其余地区为5万元,而航班延误及行李延误丢失保险则不受影响。
三、居家保险很实用
如果说旅行意外险有其保障的时效性、局限性,那么居家保险就显得更加日常化、实用化了。长城中银联名卡和平安信用卡都借助保险公司后盾,为持卡人提供一定的居家保障。 长城中银联名卡的保障分为家庭财产保险和保姆意外险。家财险包括20万元保额的建筑物及附属设备保险(不含装修)、5000元室内财产盗抢保险和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障住处为联名卡持卡人登记资料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比较人性化的是,在春节及五一劳动节假日期间,室内盗抢险的保障额度会自动增加50%,让假日出行的人们更加安心。保姆意外险是指在持卡人登记的家庭住处,保姆工作时发生意外可以得到最高3万元的赔偿。虽然这一额度并不高,但可以作为保姆责任险的有力补充,以解雇主后顾之忧。 平安信用卡提供的居家安全保障包括家庭财产盗抢险、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以及门窗恶意损坏损失险。金卡、普卡持卡人的理赔标准有所不同,其中普卡持卡人无法获得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但在门窗恶意损坏损失险上与金卡享有同等额度。需要注意到是,并非申请卡片、拿到卡片就能获得保障,持卡人必须在激活卡片后成功刷卡一次(不限金额),才能从消费第二天起获得保障,直至卡片失效。每次保险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300元,这也是持卡人自己所必须承担的损失部分。
四、开展信用卡保险的意义
截止到2006年末,我国信用卡总量已达5,600万张(包括3,000万张贷记卡、1,900余万张准贷记卡和一些借贷合一卡)。信用卡发卡机构在取得市场份额和利润的同时,其面临的风险也成正比。此时此刻,推出了失卡保显得迫在眉睫。
1.转移发卡行的经营风险。信用卡风险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随着信用卡业务的日益发展,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作案的现象逐渐增多,由此造成发卡行的经济损失也日趋增大,坏帐损失的发生影响了发卡行信用卡业务的经营和发展。而进行信用卡保险可以使发卡行在发生上述经济损失时,得到部分或全部补偿,使信用卡的经营风险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转移。
2.消除持卡人的后顾之忧。由于各发卡行的信用卡章程都对信用卡挂失的起始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对持卡人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挂失的信用卡在挂失生效之前被他人冒用。而参加了信用卡保险,每年只要支付几元的保险费,就可以转移几百元、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经济损失,使持卡人无后顾之忧。
3.持续稳定地发展信用卡。由于信用卡业务是高风险与高效益并存的业务,因而在每个发卡行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恶意透支、伪造冒用等行为发生,这些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事先难以预计的。而进行信用卡保险,则可以把这些无法估计的意外损失变成合理的、少量的、固定的保险费支出,以获得迅速、及时、足额的补偿,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信用卡业务经营中的风险性,增加了信用卡业务的经济效益,使信用卡业务能够安全、持续、稳定地发展。
4、推进信用卡保险,有助于发卡机构提升客户忠诚度。以支付保费的形式,通过有限度的费用投入,不仅可以降低发卡机构持卡人服务成本,补充和完善该单位信用卡持卡人服务体系,增强持卡人对其品牌的认同度和忠诚度,而且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申请该机构信用卡的积极性。
五、信用卡保险业务现状
(一)国内“失卡保险业务”重出江湖
据央行透露,2005年银行卡业务案件涉及金额在1亿元左右,呈逐年上升趋势,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在3,000万元左右,间接损失无法估算。开展“失卡保险业务”始终是发卡机构心中的一件未竟之事。在条件成熟之时,重新破土乃是水到渠成之事。
1、广发在推进“失卡保险业务”上领风气之先。
为进一步更全面保障持卡人的用卡安全与切身利益,2000年,广发参照国际惯例,首家承诺“挂失立即生效”,迈出了用卡安全的第一步。2003年9月,开通“瞬时通”短信告知服务。持卡人每次刷卡消费、atm提现或转账等交易,都可即时通过手机短信获知,尤其是信用卡使用出现异常时能及时发现,可有效避免信用卡遗失、被盗等产生的风险。2006年3月,针对所有信用卡产品承诺“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持卡人失卡后只要及时向银行报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履行简单手续,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无需承担其报失前48小时内所发生的卡片被盗用损失,保障金额最高可达人民币10,000元。2007年3月推出的“全额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则突破了以往失卡保障固定限额的局限性,所有广发品牌信用卡的失卡限额均提升为信用卡信用额度的全额,即无论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是5,000元还是50,000元,失卡保障范围都扩大到每卡最高保障金额与该卡最高信用额度相等的范围,使持卡人用卡安全保障实现最大化。
2、招行随后跟进,新增失卡保障功能。
2006年4月8日零时后,招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在卡片丢失或失窃后,只要及时向银行挂失,则挂失前48小时内发生的被盗用损失将由招商银行分担。这是该行信用卡新增加的"失卡万全保障"功能。该行对挂失前48小时内发生的被盗用损失,普卡保障为最高人民币1万元,金卡最高人民币1.5万元,白金卡持卡人在挂失前48小时内发生的全部被盗用损失将由招商银行承担(以本人信用额度为限)。该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仲跻伟称:"这是目前国内保障面最广的信用卡失卡保障功能,比传统挂失零风险更大程度地保障了持卡人的利益。"
3、外界评称此刻开展信用卡保险是“在钢丝上跳舞”。
有人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此类合作称之为“在钢丝上跳舞”,保险公司承受了较大风险。保险业内人士认为,银行本身就具有风险控制的能力和责任,但由于近期发卡业务发展的速度太快已无法承受,因此,只好邀请保险公司来同担风险。基于该保险业务的风险较大,费率肯定不低。这种新的银行卡保险业务,由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技术和风险控制有很高要求,其现状是银行“一头热”。保险公司普遍担心出现承保越多、赔付越多的情况,不敢大规模推广。在全国数十家信用卡发卡银行之中,到目前为止,仍是只有广发、招行两家推出“信用卡保险”。说明其间仍存在很多问题没有理清。
4、信用卡保险仍呈现出“一厢情愿”态势。
据了解,银行推出的这种新服务与传统的银行卡保险有本质区别。传统的信用卡保险是信用卡意外责任险,投保人是持卡人,而新服务以银行信用卡部作为投保人,这类保险在业内被称为信用卡信用保证险。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信用保证险与一度叫停的车贷险颇为相似,都属于银保合作的高风险险种,在条款设计上都是由保险公司独担风险。由于车贷险平均赔付率高达135.57%,许多保险公司被迫淡出市场。信用卡保险现在也面临同样问题。银行信用卡保险“一头热”的主要原因还在于,这项业务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技术和风险控制要求很高,而保险公司的相关业务缺少历史数据,这无疑加大了精算工作的难度。此外,这种“人文性”很强的险种又不可能借鉴国外的数据,所以保险公司不敢大规模的推广该业务,还是担心出现承保越多,赔付越多的情况。2005年信用卡信用保证险的市场份额只占财险市场的0.23%,多为政策性保险公司在经营。
5、信用卡保险业务的推行如同一场银保博弈。
银行和保险公司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它们的目标是各自盈利而不是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一些银行把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手段,在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后,有可能放松内控管理。这背后隐藏的更深层原因是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银保之间缺少资金联系,没有股权制约,也缺乏法律的许可。在这样的环境下,银行不会让保险公司对其业务经营进行干涉和监督。比如,银行不会准许保险公司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监控,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银行也不会授权保险公司追偿欠款,保险公司亦没有向担保人追偿的权利。这些体制上的缺陷都制约着银行卡保险的正常发展。
(二)与国外同类做法相比,差距还很大。
由发卡行为盗卡损失“买单”,国际上看几乎是“惯例”。以信用卡最发达的美国来说,如果持卡人发现某些款项不是自己授权进行,有盗用的嫌疑,那只需在60天内向银行提出,银行就必须在90天内进行调查,或更正账单或证明持卡人的确必须向款项负责。而在调查期间,持卡人无须支付有异议的款项。即使银行能证明的确是持卡人的责任,根据法令,持卡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超过50美元。
在国外如果信用卡丢失了,别人拿去刷,签名肯定不是自己的,可以申请拒付。这方面的损失由商家和银行承担。大多数信用卡公司都有专门的调查和追帐部门。在国内,此类问题或者是处于认识模糊不清状态,只要没有遇到实事,大家都不会想到它,认真思考这件事;或者被解释得责任过于偏向持卡人。
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中国信用卡保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1、信用卡保险意识淡薄。一些发卡银行没有真正认识到参加信用卡保险是防范信用卡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很多持卡人则认为,持卡的最大风险就是自己的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后被人冒用,却不知道通过参加信用卡保险可以转嫁风险损失。也有一些人甚至根本就不知道保险公司已推出信用卡意外责任险业务。
2、信用卡保险宣传力度不够。一方面,发卡银行本身对参加信用卡保险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信用卡保险不仅可以为发卡行和持卡人转移风险,而且还可以更好地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因而也就无从谈起向持卡人宣传信用卡保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认识到信用卡的发展为其提供了新的广阔的保险市场,忽略了这一潜在市场的开发。
3、信用卡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机制尚未建立。。一些持卡人在信用卡丢失或被窃后,认为参加了信用卡保险,就万事大吉了,消极被动地等待保险公司的赔偿,这就产生了信用卡保险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另外有一部分持卡人认为信用卡丢失或被窃是偶尔发生的事,每年都参加保险,既浪费又麻烦。
(二)多管齐下,完善信用卡保险制度
1.更新观念,强化保险意识。要使发卡银行的每一个员工都正确认识参加信用卡保险的意义。发卡行可以通过举办信用卡保险知识专题讲座来革新思维定势,使发卡行广大员工充分认识到信用卡保险是发卡行降低和减少信用卡风险的一种补救措施,是转移信用卡风险的一种有效方法,是保证信用卡业务安全、持续发展的一种管理方式。在此基础上,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持卡人介绍参加信用卡保险的意义,使持卡人树立起强烈的保险意识。
2.增大力度,搞好保险宣传。要使发卡行和持卡人都能积极参加信用卡保险,则必须加大信用卡保险的宣传力度。发卡行可以和保险公司联合举办有关信用卡保险业务的活动,采取多种宣传途径相结合的办法,使更多的持卡人充分掌握有关信用卡保险知识,了解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熟悉信用卡保险的有关处理程序,使持卡人真正体会到使用信用卡的安全性。
3.加强协作,促进业务发展。信用卡保险保证了发卡行和持卡人的利益,促进了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亦为信用卡保险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前景。信用卡保险对保险公司、发卡行和持卡人都将带来益处。因此,保险公司、发卡行、持卡人三者都要积极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以促进信用卡保险业务的发展。
4、完善信用卡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机制。要防范信用卡保险业务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就要采取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手段。例如,对于没有赔偿和赔偿较少的客户和银行实行一些优惠条件,适当返还一定的保险费;而对赔偿超标的客户和银行,则要加收一定比率的保险费,以这种灵活的保费安排措施来督促和激励银行和客户加强风险管理,减少损失。
七、关于推进信用卡保险业务的一点构想
1、主导思想。“多方参与,费用合理分担,提供保障,转化风险,多方共赢。”
2、信用卡失卡保险产品设计。本着稳妥起见,可以考虑该保险的保障额度实行分步走的策略。即在初期,发卡银行为其信用卡客户提供有限额的信用卡保险,客户在一定范围内无须承担卡片挂失前48小时内的信用卡被盗损失。具体来说,可以按卡片类别,为持卡人设定获赔金额,例如普卡人民币5,000元,金卡人民币10,000元,黑金卡人民币15,000元,白金卡人民币5万元;或者设定为持卡人在挂失前48小时内发生的全部被盗损失以本人信用额度为限。这么设想主要是出于摸索实施经验,维护保险公司商业利益等目的。
在正常运转一段时间后,可以迅速考虑转为全额保障。这是基于当前市场状态下的一种设想。也有可能随着外资银行的快速进入,其他几家大行该业务的开展,市场状况急速向好的方向转化。届时,可以省略限额保障步骤,直接跨入全额保障的行列。
3、积极探索开展信用卡保险的有效工作方式。
1)探索信用卡保险在我国可涵盖的失卡风险区域。例如,信用卡丢失或失窃后,在挂失前48小时内发生的被盗用损失,没有开通交易的信用卡应不在保障之列;不包括被抢夺、抢劫后发生的盗用,以及atm、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不包括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如预借现金、电话转账、网络交易等。
2)加强对持卡人的管理。例如,持卡人在知道自己卡片丢失或失窃后必须立即挂失,并按规定缴纳挂失手续费才可以享此保障;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无论持卡人是否认可,持卡人都必须对办理挂失手续后被冒用的损失全部负责:
a.发卡行通过事后调查,认定属于持卡人亲笔签名的交易,或者卡片系由持卡人的配偶、亲属、朋友或受雇人、代理人所冒用的(这种行为有的属于串谋诈骗行为,发卡机构应配合公安机关积极打击这种刑事犯罪);
b.持卡人事前没有按照发卡银行的规定,在信用卡背后签名栏预留签名致第三者冒用的;
c.持卡人故意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第三人使用的;
d.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未能及时提供银行所需全部受理文件或拒绝协助调查的;
e.持卡人存在欺诈行为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之行为的。
4、把好道德风险的关口。
开展信用卡失卡保险业务,并不等于一切都可以高枕无忧了。特别是道德风险不同于产品风险,是始终都需要高度重视的。信用卡失卡保险业务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可能存在于发行信用卡行的道德风险。例如,经办人员对于自己的亲朋故旧有意放宽对失卡索赔条件,导致理赔金额上升。或者,由于责任心不强,应该执行的规章制度打了折扣,导致在客观上风险管理力度不到位。
二是可能存在于持卡人方面的道德风险。例如,持卡人挂失后与人串谋,恶意透支,然后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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