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办理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22 05:28:15


  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的不平稳每天在有很多的人的到工作的时候就会有很多的人失去工作,有一些比较精明的人就会在就业之前购买一份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但是一般公司提供的五险一金中就包含了失业保险。那么失业金办理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失业金办理及其相关问题。

  一、失业金办理法律规定

  领取失业金的规定

  1.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或者以上

  2.个人非自愿失业,主动辞职不算

  3.在60日内办理失业手续

  二、失业金怎么领取

  1、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2、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3、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5)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条件是什么

  劳动者失业,并不意味他有权利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这一规定要求申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是就业转失业人员,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的费率、基数缴纳社会保险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离职都属于非因本人意愿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而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以上就是关于失业金办理法律规定及其相关问题,失业金办理十一局相关的劳动法的规定来办理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失业金办理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