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受伤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5 18:21:15


  学生课间受伤谁承担责任

  案例介绍:小玲课间时和同学打闹,不料被同学用圆规戳伤了眼睛。虽然她在学校受伤,。

昨日,记者采访了法官和律师,对近期审结的几起学生在校受伤案件进行了点评。

案例1 因口角圆规戳伤眼

去年10月,14岁的初一学生小玲(化名)课间与同学小勇 (化名)玩耍时发生争吵,小勇将圆规掷向小玲,导致小玲右眼眼角膜巩膜破裂。

之后,小玲的父母将小勇和学校起诉到乌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庭审判员点评: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在本案中,学生在课间打闹不可避免,学校对此无法禁止,不存在管理疏忽和过错,也就不用担责。

但如果学生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开玩笑,而教师发现了不制止,那么学校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2:接球时后脑勺着地

初三学生李浩(化名)下午课间活动时和同学踢足球,他跳起来接球时跌倒,后脑勺着地。因无明显外伤,李浩没在意。次日上体育课,他又和同学踢球,但头很晕。这时,老师才知道李浩前一天跌倒的事,随即将他送到医院,检查发现他脑部已积血。老师急忙通知家长,但仍没挽回李浩的生命。

李浩的父母以学校未尽注意义务为由,,。

新疆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若成点评: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存在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而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李浩受伤是其在课外活动时踢球跌倒的偶发行为所致。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

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此,李浩的死亡后果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案例3:抢蹲位孩子被抓伤

强强和超超都是内地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下课后,强强和超超一起冲向卫生间。因为只剩一个蹲位,两个孩子谁都不肯让步。推搡中,超超被强强抓伤了脸和手。

,要求赔偿损失。。

新疆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若成点评:

前不久,我在内地代理了这起案子。在本案中,超超的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看管责任,才使孩子受伤。,学校无责。理由是学校曾公布了类似事情的处理结果。另外,老师无法在公厕内实施看护。

当然,如果学校公厕疏于打扫导致学生滑倒受伤,学校就要担责了。

六种情况学校不担责

,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若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一旦学生因此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

另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