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8 05:20: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并在合理期间内取得相关证明的;
 (二)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
 (三)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其教职工已经履行本条例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职责,但仍然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

  因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造成事故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