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9-09-19 04:44:15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是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失,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损害应当自己负担的事故责任。这里的监护人,应当是亲权人以及其他监护人,统一称作法定代理人更为妥当。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与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 2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 3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 4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责任的;
( 5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 6 )学生自杀、自伤的。
这些事故的责任,应当由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其教育费生活费提供者负担。《办法》从法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造成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当中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也有利于事故后责任的认定,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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