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在项目施工中的签证作用
发布时间:2019-08-28 01:35:15
摘要: 长期以来,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侧重于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及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而对工程施工过程中造价的管理涉足较少或根本不涉及。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格调整依据(如计日工数量、索赔、材料设备采购价格、工程变更等)的确认都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签证单来实现,而负责具体签证事宜的要么是发包人现场管理班子,要么是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
在签证单面前,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员显得力不从心,捉襟见肘。很多发包人都是组建临时项目班子进行工程建设管理,例如学校基建,其项目班子是由学校老师组成。项目班子的成员来自发包人的各个部门(学校的来自总务科,机关单位的来自基建财务、后勤服务部门等),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人员不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不熟悉法定建设程序,甚至缺乏一般的工程建设及造价管理知识。
而大部分监理工程师从设计、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岗位转职而来,比较熟悉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适合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理,对工程造价的管理知之甚少。其知识结构、知识深度和实际业务能力远远达不到造价工程师应具备的水平。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造价控制或管理显得软弱无力,难以胜任。
因此,由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员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合同价格调整依据质量不高是必然的。
一、现状: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签证的质量低下
某图书综合楼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双标化"管理。在本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送出的001号联系单是"应发包人要求砌筑临时围墙,请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并签证临时围墙费用".总监理工程师签复意见:"此工程不在招标总项目中,费用按直接费计算。"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复意见:"同意".经调查核实,该临时围墙就是施工现场周围的围栏,是承包人实行"双标化"管理目标的保证项目之一,其费用已纳入投标报价范围,不得再另行计取该费用。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尽管以上的例子是众多建设工程中的一例,有其特殊性,但反映出的问题却是大多数工程建设所共有的,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签证的质量低下,集中表现为:签证的内容模棱两可,模糊不清,缺乏操作性。签证的内容前后矛盾或重复。签证的工程量远远大于实际完成的数量。材料设备签证价格明显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事后补签,与实际情况不符。
如此签证,其结果直接导致建设资金的流失,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使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结,甚至诉诸于法律,严重地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发承包双方带来诸多不良的后果。
二、对策研究及操作构思
(一)造价工程师介入施工过程造价签证管理的政策依据
1996年8月26日,由人事部、: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按照暂行规定,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出合同价格调整依据,以及工程发包人审查、签复承包人提出的合同调整价格依据,必须由造价工程师签章把关。以实现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的目的。同时,《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把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即施工过程中造价管理的工作纳入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为造价工程师介入施工过程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的签证提供了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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