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编辑推荐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19-08-04 02:32:15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指由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

  债权人会议,,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众多的债权人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但也有差异。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债权的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设有主席,。必要时,,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拘传

、第41条、第46条的规定,,。,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的以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

  第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三、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