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与次债务人和解吗?

发布时间:2020-04-24 23:11:15


  核心内容: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而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开始后,债权人有权与次债务人和解吗?下文,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债权人及次债务人的基本概述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

  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债权人是否有权与次债务人和解

  在代位权诉讼开始后,特别是债务人没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有权与次债务人和解,争议颇多。

  反对债权人有和解权的主要理由是:和解往往意味着原告作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让步会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所以除非债务人表示同意,债权人不能与次债务人进行和解。

  按原有的理论通说,代位权诉讼的原告胜诉后,次债务人仍应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因此收回的财产不仅可用于偿还原告的债权,还可以分配给其他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这种情况下,如允许债权人(原告)与次债务人和解,就很可能使债务人的可得财产减少,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也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其第二十条规定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清偿义务,改变了上述理论设定的条件,使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的保全所得的财产具有独占性,一般无需与其他债权人分享债务人的可得财产(除非其他债权人按《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同时提起代位权诉讼)。

     因此,笔者认为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允许债权人与次债务人和解,更能提高诉讼效益,也无损于债务人的债权利益。具体的限制条件如下:

  1、债权人的代位权合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