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30 03:52:15


  当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为了保全债权人利益,并且有条件的干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会赋予债权人撤销权。那么您知道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是什么吗?接下来小编将从客观和主观的分析方式为您介绍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撤销权客观要件

  (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1、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2、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二)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二、债权人撤销权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第74条第1款后段),在《合同法解释(一)》中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第24条),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3、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应该拿起法律赋予我们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以上就是小编从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解答了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是什么的问题。您都了解了吗?若您对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有其他疑问,或者有相关法律问题,小编欢迎您直接向我们咨询,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责任编辑:竹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