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2 06:47:15
有关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
1、地域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可操作性强,可以有效避免或减少管辖争议和管辖异议。
2、地域管辖与协议管辖的关系。债务人之间、。同时也排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立的有效仲裁条款中有关协议管辖的约定,次债务人不得以仲裁条款有关协议管辖的约定为由对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提出管辖异议。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3、涉外管辖。依上述《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又容易产生在涉外代位权诉讼中依照该条规定,?笔者以为,,相对该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来说,《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代位权诉讼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因此,,可由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而不应机械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
四、
起诉债务人以后,,,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该条规定避免了诉讼程序上的混乱。一是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则发生管辖竞合,。二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之规定,在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并存的情况下,不论哪一个诉讼先提起,,因为本诉是否成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范围等直接决定着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所以,在以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裁决发生效力之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四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之规定,,,,无论竞合与否, 债务人的起诉后在代位权诉讼终结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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