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16 18:29:15
有关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问题
(1)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及合并审理。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次债务人(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
两个和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作为原告的债权人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关系。
(2)先起诉债务人,后起诉次债务人的立案受理。《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当两个诉讼同时存在的时候,代位权诉讼必须以债务人的给付之诉为依据。因此,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如果债权人不起诉债务人,而直接起诉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就不存在中止的问题了。
(3)诉讼中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4)财产保全。《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5)诉讼费。《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拨付。”这与《合同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不一致。该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所包含的内容虽不明确,但必然包括诉讼费。这样,两者就发生了矛盾。《合同法》规定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是建立在“入库规则”基础之上的。《合同法解释(一)》发展了代位权,抛弃了“入库规则”,直接由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则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次债务人是败诉的一方,自然应当由其承担诉讼费。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内容上应当是正确的,但是实际修改了法律,在立法程序上似有问题存在。考生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内容掌握。
(6)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代位权根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的请求超过了这两个债权,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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