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出口退免税(二)
发布时间:2021-01-19 12:43:15
二、进料加工的特殊规定:
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税收政策:
(一)概念: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政策:出口企业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结转环节实行免税办法管理。
从2001年10月1日起,实行免税办法管理,开具外销发票,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甬国税发[2001]93号)。
1.4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政策规定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一)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二)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税增值税、消费税;
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二、特殊规定: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1.5委托加工货物收回后出口的退税规定
一、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三条)
二、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照出口货物退税率确定。(国税发101号第八条)
1.6委托代理出口的退税规定(财税字[1995]92号、国税发[2006]102号)
一、退税主体:委托方退税。
二、委托方为生产企业的退税货物必须是其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
2.特定退税的货物(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条)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如: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包括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五、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七、;
八、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九、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财税〔2005〕105号2005年7月1日起取消);
十、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
十一、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给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的国产品;
十二、出口旧设备退(免)税;(国税发[2008]16号)
旧设备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外购旧设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实行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
十三、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十四、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仓储企业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其它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十五、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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