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范围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9-08-16 04:19:15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动物致害责任的动物,其范围仅限于饲养的动物。从外延上来说,饲养的动物不仅指人工喂养的家畜、家禽等,还应包括驯养的野兽、以人工放牧方式养殖的动物等等。判断“动物”是否为饲养的动物,可以适用以下三个标准:(
1)被判断的“动物”是否具有动物的本质属性?不具有动物的本质属性的,不应当认定为动物。(
2)饲养人或管理者对动物能否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
3)动物是否为特定人所有或占有?通常,饲养的动物,不问其被饲养的目的、用途为何,亦无论饲养行为为非法或合法,均属之;饲养的动物在逃逸、迷失期间,仍应视为饲养,但已回复野生状态者除外。处于野生状态的动物(包括自然保护区中的动物),因任何人对其都不享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不属于饲养的动物。但森林公园的动物,尽管其处于半野生状态,但通常由国家进行投资和管理,并准许游人观赏,应当视为饲养的动物。微菌本身不具有动物的本质属性,不应当被视为饲养的动物。因他人培殖的微菌受有损害,符合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构成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侵权行为,作业人应当承担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否则,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按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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