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岁女童与老虎合影被咬死责任在谁

发布时间:2019-08-03 04:34:15


[案情]

2007年2月25日,《郑州晚报》和其他多家报纸分别转载、刊登了一则令人痛心的新闻,说一名6岁女童与老虎合影时被咬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将这个报道叙述如下:

老虎一口咬住女童脑袋

据了解,2月22日下午,6岁女孩瑞欣随家人到圆通山动物园游玩,并观看动物表演。14时30分表演结束后,组织者开始安排老虎与游客合影,并要求游客在铁栅栏外排队等候,按顺序进入铁栅栏内照相。

当时,瑞欣和她的两个堂姐排在第三位,她们进去后,3人一排的地站在老虎屁股后面,等待她叔叔照相。谁知相机的闪光灯一闪,老虎突然将爪子按在瑞欣的头上,随后张开血盆大口,把瑞欣的脑袋咬在虎口中。她母亲见此情景,立刻伸手去营救,被老虎咬伤左手。

5名训兽员见状,拿着木棍、板凳不停地向老虎砸去,直到板凳都砸烂了,老虎才松开嘴巴。此时,小瑞欣的小脑袋被老虎咬在嘴里整整一分钟。等老虎松开口后,瑞欣已生命垂危。120救护车赶紧将母女二人送往医院。一个小时后,瑞欣经抢救无效身亡。医生说,头颅开放性损伤,血流过多,窒息死亡。

闯祸的老虎被关禁闭

事发后,昆明动物园表演场地被封锁,表演队也暂停了所有表演节目。咬死瑞欣的老虎身长两米多,已被关进了一间矮小的笼子里面,爪子上还沾着一些皮肤与血迹。动物园一位工作人员说,咬人老虎以后可能不再出来表演。

记者昨日上午从昆明动物园获悉,该园自两三年前开展“与老虎照相”业务,至今年2月22日下午这一惨剧发生之前,未曾有人与老虎合影过程中受伤。事故发生后,游人与老虎合影的收费项目同时停止。

质疑与老虎合影项目

动物园一名负责人许晓波称,动物园将按照相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好善后工作。据了解,昆明市安监局和市领导已经参与了事件的调查。至于动物园是否会对受害女骇的家属进行赔偿,要等事件调查结果。针对“老虎照相,一分钟快照,每张15元;自带相机每张5元”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昆明圆通山动物园一位工作人员称,他无法回答。同时表示表演队不是动物园的部门。

目击者告诉记者,他们观看的是下午一点半到两点的演出,表演时共有6只老虎,但与人照相的只有一只,是被拴在铁架子上的。这个表演队名叫“五华区动物表演队”,是昆明动物园的合作单位。事发后,表演队已经暂停了所有表演节目。

人们认为惨剧是拜金思想所酿

在叹息之余,很多网友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大多认为“公元拜金”和“父母的无知”导致了孩子丧命。更有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不要认为人人都是武松。”一位网友认为:“老虎和小女骇都是无辜的,老虎为了帮公园赚钱和取悦游客,要一个一个地陪游客照相、忍受一次又一次的强光刺激,就是作为一个人的忍耐都会有极限的……”

前日,死者小瑞欣的妈妈因为伤心过度,再加上老虎咬伤左手,一直在医院打吊针。小瑞欣的爸爸告诉记者,现在,他已和昆明动物园商量决定,下周一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评析]

动物伤人由法律调整的几种形式

本案属于动物伤人的案件,所以比较特殊。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物伤人是可由法律调整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至少讲明了动物伤人时的三种责任形式,或者说所产生的三种法律后果:第一种是,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对自己的动物管理不善时伤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种是,受害人被动物伤害的原因是由受害人本人的过错造成的,比如故意挑逗动物或者想追捕动物时被动物咬伤的情况,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第三种是,受害人被动物伤害的原因不是自己过错,也不是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而是他人、即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比如,张三路过王四的狗棚时,丁五故意开玩笑让王四的狗追咬张三,那么,张三被咬伤后,丁五作为第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本案的被害人小瑞欣被老虎咬伤致死,应该适用上述第一种情况,即动物园的老虎所有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负主要责任。因为,正是他们对自己饲养的老虎管理不善,过高地估计了他们的老虎温顺程度,才在预防不力的情况下使老虎伤人的,所以应承担绝大部分的法律责任。当然,小瑞欣的家长作为她的监护人,而没有考虑到生人与凶猛的老虎照相会有危险的的情况,所以,也有一定的不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动物园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既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怎样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它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正是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所以,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负责,除非他们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除此以外,不管他们是否故意或过失,只要自己饲养或管理的动物伤了人,他们没有任何理由地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现。

本案中,为何说动物园要对受害人方负连带赔偿责任呐?这是因为,伤害人小瑞欣的老虎是“五华区动物表演队”的,这个表演队只是昆明动物园的合作单位,老虎在与受害人小瑞欣照相时,“表演队”的人(即饲养人或管理人)一是在主观上没有让老虎伤害人的故意;二是在行动上没有让老虎伤害人的动作;三是动物园的责任人更没有纵恿老虎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合作单位的表演队)让老虎伤人,所以说他们双方、特别是动物园方应该是无任何过错责任的,但是,因为对这种情况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此,无过错也要依法负法律责任,所以,动物园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