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毁物伤人补偿有新说

发布时间:2019-08-16 21:55:15


  本报北京1月19日讯(记者郄建荣)今天,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对数量确实超过环境可容纳量的某些地区的某些动物物种,需要进行猎捕的,均须经科学论证后,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位负责人说,随着森林资源的增多,我国一些地区野生动物也逐渐增多,有的已经影响到当地群众的财产安全,甚至还造成了人身伤害。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对野生动物毁物伤人事件的补偿已有明确规定,即:“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但由于野生动物造成损害比较严重的地方基本上是一些老少边穷地区,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因此,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国家林业局正积极向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同时,已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建议中明确提出建立国家财政补偿为主、地方财政补偿为辅的损害赔偿机制,即“因保护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偿;其他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偿,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