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与国外立法例条文对照(六)“无权代理”
发布时间:2019-08-18 01:16:15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由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通则
第66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
第170条 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承认,对于本人,不生效力。
前项情形,法律行为之相对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本人确答是否承认,如本人逾期未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
第171条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法律行为,其相对人与本人未承认之前,得撤回之。但为法律行为时,明知其无代理权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
第177条 (1)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契约时,为被代理人或对被代理人订立的契约的效力,依被代理人追认与否而定。
(2)1.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围追认得意思表示时,追认的意思表示只能对相对人为之;在催告之前对代理人所表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均为无效。2。追认仅得在收到催告之后两个星期内表示之,如在此期间不为追认的表示者,视为拒绝追认。
第178条 1。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契约前,得撤回之;但如在订立契约时相对人已知无代理权者,不在此限。2。契约的撤回,也得向代理人为之。
意大利民法典
第1398条 无权代理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缔结契约的人,要对缔约第三人因相信契约效力而没有过错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1399条 在前条规定的情况中,利害关系人得按照规定的缔约形式对契约进行追认。
追认具有溯及力,但是第三任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三人与代理缔结的认得在追认签协议解除契约。
缔约第三人得请求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追认做出表示,期间届满,利害关系人保持沉默的,视为否认。
追认权可转让给继承人。
日本民法典
第113条无权代理作为他人代理人而缔结之契约,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生效力。
追认或拒绝追认,除非对相人为之,不得以之对抗相对人。但相对人已知其事实者,不在此限。
第114条于前条情形,相对人的定相当期限,催告本人与期间内,作出是否追认之确答。
如本人与该期间内未作解答者,视为拒绝追认。
第115条 无权代理权人缔结之契约,于本人为追认期间,相对人得撤销之。但相对人于缔结契约时已知无权代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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