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四步判定法”

发布时间:2019-08-20 13:51:15


  防卫过当“四步判定法”,第一步,判定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第二步,判定能否排除适用特殊防卫;第三步,判定是否造成重大损害;第四步,判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该法条规定过于原则,也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自1997年修法以来,审判人员对于防卫行为的定性问题趋于避而不谈,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多起指导性案例,借鉴相关权威观点和理论通说,大胆提出防卫过当“四步判定法”,以资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所谓防卫过当“四步判定法”,1、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2、能否排除适用特殊防卫?3、是否造成重大损害?4、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可以用数学公式表述为:“防卫行为-特殊防卫+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下面,笔者分别阐述每步的判断标准和要领。

  第一步,防御或反击行为是否具备防卫性质?

  面对人身权利(本文不论及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到侵犯的防御或反击行为,只有客观上具备正当防卫的时空条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性质”,才能称作防卫行为。

  具体讲,防卫行为应具备四个实质要件:一是合法性,即防卫客体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不能针对合法行为反击。二是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处于现实、紧迫的侵害和威胁之下,若不及时采取防御行动便无法得到保护。三是针对性,即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不能针对无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四是防卫故意,即防卫人主观上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的意志。

  为准确把握四个要件,应当重点厘清以下几个概念:

  1、所谓“不法侵害”,应包括犯罪行为但不止于犯罪的一切违法、危害社会行为,这些行为会给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带来现实危害,均归于不法侵害的范畴。所以,防卫的客体不能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也不能是正当的履行职务行为。否则,防卫客体便失去认定正当防卫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