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活动专用仪器设备所享受税收优惠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31 21:10: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即如果企业符合享受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条件,可以享受“叠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企业是否享受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叠加”政策,将产生两种影响。其一,如果研发活动专用仪器设备不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企业只能在规定的折旧年限内,把研发活动专用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归集到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其前提是该项仪器设备能够在规定的折旧年限内使用到期满。其二,如果研发活动专用仪器设备不能在规定的折旧年限内使用到期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由于无法提取折旧,相应的折旧费就不能归集到研发费用,就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在国家大力鼓励创新、支持企业技术投入的形势下,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会进一步完善,重新构建鼓励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系。目前最重要、最可行的措施,就是明确对折旧费可归集到研发费用的研发活动专用仪器设备,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借鉴财税[2006]88号文件的规定,一方面,对在一定价值标准以下的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对达到一定价值标准以上的仪器设备,允许其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