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冠不整禁止入内是否侵权

发布时间:2021-05-20 13:36:15


案情:

罗杰斯公司中关村分店系西式餐厅,其店门玻璃上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告示,在该店内有“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店堂告示。某日,周某身穿短裤、脚穿塑料拖鞋到该店就餐。该店当日值班经理向周某出示了上述告示,请其改日到该餐厅用餐,并附送两张“买一送一”餐券。周某先后两次被拒绝用餐,于是起诉罗杰斯公司。

原告周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而没有经营者选择消费者的权利,而且自己的穿着不属衣冠不整之列,亦未侵犯其他顾客的权益;罗杰斯公司中关村分店拒绝其用餐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这种做法伤害了其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自尊心,并侵害了其名誉权

被告罗杰斯公司辩称,为维护在本餐厅就餐顾客的权益,向顾客提供文明有序的就餐氛围,本公司专门设立“为维护多数顾客的利益,本店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告示牌,对少数衣冠不整或举止粗鲁,明显影响其他顾客的客人进行劝阻。周某身穿短裤及塑料凉鞋到公共场所就餐,有影响其他顾客的可能,故礼貌地拒绝其用餐,行为并无不当,亦未构成对其名誉权的损害,不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的工作人员根据他们的经营习惯和周某衣着情况,指出其衣着不符合到该店消费的基本要求,在赠送两张“买一送一”餐券的同时请其改时间再来用餐。这种做法无论在言语、动作上均不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侮辱,被告的行为并没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判决驳回起诉。

点评:

本案案情虽然简单,却折射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其界限的重大理论问题,。

一、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其界限

消费者权益保护源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经济地位尤其是信息在一般意义上的不对称。但是,消费者权益与任何其他权利或权益一样,都必须有一定的界限。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权利不得滥用,权利的行使应当善意;权利主体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就是权利或权益的界限。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各项基本权利。而企业作为经营者也享有合法的经营权,有按照自身的经营理念来运作日常管理活动和面向社会提供商品、服务的自主权利。公民作为消费者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企业的经营权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消费者和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利或权益,并在法律赋予的限度内行使其权利。法律禁止任何权利主体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犯其他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或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与企业经营权的平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同样,企业作为经营者,享有在合法基础上自主选择有利于其经营的方式、方法,如同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其经营的地点或其他经营条件。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行使其权利或权益的同时,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经营者在享有经营自主权的同时,有义务满足选择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当要求。消费者对消费的选择包括对消费环境的选择,尤其选择服务方式的消费者对消费环境的要求往往包含在其消费目的之中。故经营者创造及维护独具特色的消费环境,已经成为其经营方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经营者出于主观目的选择最有利于盈利的经营方式,客观上为所有的消费者提供了良好的消费选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亦负有尊重公序良俗及经营者合理、正当经营习惯的义务。

就本案而言,罗杰斯公司中关村分店作为西餐式快餐店,其食品特点及环境具有西式餐饮特色,营造了罗杰斯公司特有的饮食文化氛围。其将“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和“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来此消费的消费者,目的是为所有消费者创造一种文明有序的良好消费环境。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应认为罗杰斯公司只是为了限制那些诸如衣冠不整和行为举止不文明的消费者进入其经营场所,而非对一般消费者消费权益的限制,也并非针对特定主体而作出。该做法在行使经营权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周某作为选择在该店用餐的消费者,就应尊重该餐厅一贯形成的文化氛围。

周某以其当日的穿着虽为短裤及塑料拖鞋,但干净整洁,不属衣冠不整之列为由,认为罗杰斯公司不应拒绝其消费。那么衣冠不整由何人认定呢?周某的衣着是否属于衣冠不整,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应当由经营者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及其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公序良俗和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来认定。显然,罗杰斯公司根据周某当日的衣着情况拒绝其消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常人的理解。

至于被告是否伤害了原告作为中国人的自尊心,我不赞成动不动就上纲上线的做法。商业就是商业,远没有那么沉重。中国人的自尊心是个神圣的话题,最好不要动不动就搬出来当枪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