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保障的民事权益和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23 12:10:15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 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保障的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第一,民事权利在侵权责任法上采取列举加一般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 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绝对权利指的是无须通过义务人 为一定的行为,权利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人的权利,如所有权、生命权、健康权等。绝对权通常有一定的公式方式,是侵权责任法保护的 主要权利类型。而相对权指的是需要通过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才可实现,并且仅对某个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它不具有绝对的公式性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债权是 典型的相对权。
第二,民事利益指的是那些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未被确定为权利的利益,包括人身法益与财产法益,如商业秘密、纯粹经济利益等。
实务操作
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第2款以及第7条规定了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建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体系。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是“过错”,而不在于“侵害”,无过错则无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的过错推定责 任原则指的是,由于证明行为人主观过错很大,在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的时候,在程序法上产生的一项补救措施,即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 定加害人有过错,行为人要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侵权行为人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则侵权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是“过 错”,而是“损害的客观存在”,有损害则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在评判“过错”时虽然应主客观相结合,但主要还是应该按照客观标准来判断。过错责任原则 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适用一般侵权行为,而推定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予以适用。
注意事项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民事权益一旦被侵害,被侵权人有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 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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