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中的过失相抵规则
发布时间:2020-07-25 19:42:15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对过失相抵规则做出了规定“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减轻直至免除加害人或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的责任”。现行侵权法规定过失相抵的规则,实际上贯彻了自己责任原则,即加害人对自己有过错的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受害人也对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或者损害之扩大承担责任。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相对方以请求方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和后果有过错为由,请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应举证证明损害的发生或损害后果的扩大系由请求方过错行为导致的要件事实,但请求方的行为系消极行为的除外。
过失相抵规则不仅适用于过错侵权的案件,它也被侵权法实践扩展运用到无过错责任领域。因此,本条规定不仅适用于过错侵权案件也适用于无过错侵权案件。但是法律法规对受害人的过错要求做出特别规定(如要求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第一,该规则的前提是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责任就无需相抵。该责任具有可相抵性,即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是故意,可能是过失。该过错致使受害人的行为成为损害事实发生或扩大的原因。过错的形态和大小影响到加害人责任减轻的程度。
第三,该规则的结果是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规则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 受害人是为成年人时,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2. 受害人是未成年人,但其监护人有过错的,仍可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3. 受害人只是一般过失时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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