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波拉皮美容不成反受损 女士告美容院获赔
发布时间:2019-10-17 17:57:15
葛女士是上海卢湾区某家美容院的常客。在接受美容服务时听了美容师等人对“电波拉皮”项目的竭力推荐和介绍,心动之下于2009年1月18日,购买了13个疗程的电波培植(电波拉皮)美容,支付费用5,800元。随后葛女士便定期进行这项美容。到同年2月23日期间,葛女士先后进行了七次电波拉皮美容。但葛女士美容后感觉脸部皮肤出现不适,于是便向美容院提出退卡的要求,美容院不允。
2009年3月6日,葛女士来到第九人民医院整形外科专家门诊就诊,诊断:面部局部不平整,以两侧颊部明显,双侧眼袋明显,皮肤松驰,皱纹较多,专家建议葛女士继续观察,停止美容治疗。
2009年4月9日,葛女士再次至该院就诊,诊断为:双侧颊部凹陷(疤痕粘连?)建议随诊,暂停相关治疗,必要时行整形治疗。之后葛女士在该院和上海真爱女子医院继续就诊,同时向工商部门反映了其在美容院电波培植美容受损的情况。消费者保护协会和工商部门均出面协调解决此事,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月29日,双方在上海市卢湾区人民联合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时,美容院坚持葛女士面部损伤与电波培植美容无关,气愤难平的葛女士当即申请进行因果关系鉴定。鉴定机构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葛女士经行“电波拉皮”后双侧面颊部出现局部凹陷约2 ×2cm,未达评定伤残等级;其目前伤情与美容院所施“电波拉皮”美容因果关系难以排除,是否需要整形治疗,由医疗机构决定。葛女士支付鉴定费2,000元。2009年7月1日鉴定机构又进一步出具补充说明,结论中“其目前伤情与美容院所施‘电波拉皮’美容因果关系难以排除”,含义为其目前伤情与美容院所施“电波拉皮”美容存在因果关系。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仍未达成协议,葛女士只能与美容院对簿公堂。
一审判决美容院赔偿葛女士医疗费3,334.8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210元、营养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赔偿鉴定费2,000元。美容院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各项证据材料与涉案事实是否相关、其形式与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及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进行综合判定,美容院所为的行为与葛女士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驳回了美容院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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