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一日游中猝死 儿子诉请主办方赔偿被驳
发布时间:2020-02-21 05:55:15
马先生诉称,被告生物技术公司是某保健产品在北京的特约代理商。公司为了推销该保健产品,经常组织各种活动。2009年3月15日,公司组织客户参加其房山一日游的活动。他的父亲老马就是参加活动的成员之一。也就是在这次房山一日游的活动中,父亲老马参加公司安排的午餐时,突然不幸去世。公司直至当日下午5点半左右才通知他。他得知这个噩耗后,深受打击,一直处于悲痛之中。
马先生称,父亲生前身体一直比较好,但在公司安排的活动中却突然去世。事情发生后,公司不仅没有积极协商处理善后事宜,还消极拖延和推卸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13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生物技术公司辩称, 事发当日,在马先生的父亲再三请求下,工作人员才同意他参加这次活动。中午午餐中,马先生父亲突然去世,公司员工及时拨打了救助电话和报警电话,并通过派出所查找到了马先生的联系电话并和他进行了联系。经法医鉴定,马先生的父亲为猝死。公司认为,此次活动,公司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他们与马先生父亲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马先生父亲的死亡属自然死亡,公司没有任何伤害马先生的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马先生的父亲虽为高龄老人,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马先生的父亲对于其自身健康状况,及能否参加生物技术公司组织的外出活动应有明确的自我认识。根据相关鉴定结果,马先生父亲的死亡与生物技术公司组织活动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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