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新规定14种情形可获司法救助

发布时间:2019-08-26 05:35:15


,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打得起官司”,最高人民法院6日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其他情形确需司法救助的。

新规定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减交或免交的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

新规定强调,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