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学者阐释同命不同价问题得出相反结论
发布时间:2019-08-21 11:40:15
5月21日,央视《大家看法》播出《专家团阐释“同命不同价”》。以下是节目实录:
一样的生命凋零却遭到不一样的安抚待遇,同命不同价?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存在贵贱之分?当平视生命的愿望遭遇冰凉法规,群情激愤!然而逝者已去,生者亦思。在上帝面前,灵魂他们的灵魂是平等的吗?请关注大家看法——《生命的价值》5月21日播出
“一个农村的人,为什么不能到城市去发展?为什么他发展了,以后还要为了这个户籍受到方方面面的置疑?”
“我个人认为,这种提法是非常错误的,完全是一种误导。为什么农村人跟城市人有那么大区别?农村人比城里人少点什么?我是城市户口还有家庭有父母,是不是我能跟他平等吗?”
这一连串的质疑缘自不久前发生的一次车祸, 2005年10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西八间房路口,一辆夏利小轿车与一台大货车相撞,夏利车内的两名乘客当场死亡。经警方调查,男乘客名叫金文植,今年36岁,是吉林省延吉市人,曾在北京开过餐馆。女乘客名叫赵小英,今年23岁,是陕西省大荔县人,死前一直在北京一家酒店做服务员。金文植的家属都在北京,警方很快就联系到他们,而赵小英在北京没有一个亲人,几经周折赵小英的死讯才到了赵小英家所在的村庄。赵小英遇车祸前几个月,她的父母都相继去世,家里剩下两个同母异父的姐姐。噩耗传来,犹如晴空霹雳,让赵小英的两个姐姐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没有我爸爸和妈妈,我现在我要把我妹妹管好,在没出事的情况下,我心里一直都操心她,可是她出了这个事情,我心里,我对不起我的爸爸和妈妈,我没有把妹妹管好。”妹妹惨死他乡,曹家姐妹连夜赶到了北京。除了料理妹妹的后事,她们还想为妹妹的死讨个说法。但由于种种原因,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而且肇事方拒绝和她们进行调解。姐妹俩只好找到律师,想通过诉讼的方式为死去的妹妹讨个公道。小英的姐姐告诉记者:“赔偿多少钱我根本就没在乎,我就是,假如说句不实际的话,能换回她一个人,我一分钱不要。别说让我再贴进去多少钱我都愿意,你看我们都成家了,就她一个人没成家。:“交通事故本身上,它是一个侵权法律关系。作为侵权人来讲,肯定是驾驶车辆的人。”
2005年12月17日,起诉状,她们心里清楚打官司是需要时间的,于是全权委托律师代理这起案件。姐妹俩带着希望离开了北京回到家乡,。2006年4月13日,,判决肇事方赔偿死者金文植的家属死亡赔偿金41万元,赔偿死者赵小英的家属死亡赔偿金17万元。在同一起车祸中,同时丧生家属得到的赔偿金额却相差24万之多,这让本不在意赔多少钱的曹家姐妹感到十分震惊和不满。“我们农村一个人是赔17万,他一个城市的人赔41万。为什么?国家法律这么判,我根本好像是从心里不平衡一样的。对这个人命价,我不平衡。”“主要是因为赵小英他的这个身份和金文植是不一样的,金文植是城市居民,所以对于他的赔偿标准适用的是北京市居民收入的标准,大约是15000多块钱。赵小英作为这个农村的村民,她的这个收入标准是按照北京市的农村收入标准大约七千多块钱,是按照这个标准算的。这是赔偿里面最大的一块,计算二十年的话相差一倍多。”面对赵小英家属的质疑,程屹法官说,赔偿数额确实差距很大,但他们的判决是有法可依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获赔的标准不同。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按二十年计算。问题很简单,同是死者家属获赔金额却相差24万元的原因就是因为死者的户籍性质不同,金文植是吉林省延吉市人,有城镇户口,而赵小英是陕西省大荔县的农民,属于农业户口。“我们觉得这个一点都不公平,人都是一样的人,但是为什么就不同价?”赵小英姐姐思考再三,怎么也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
2006年4月27日,离上诉期限还剩下最后一天,姐妹俩决定第二次来到北京找律师商量上诉的事。姐妹俩的第二次北京之行能为妹妹争取到同样数额的赔偿金吗? 这起车祸引起的官司因为判决的赔偿金金额问题也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4月14日,在北京青年报上人们看到了这样醒目的标题:“交通事故判出 同命不同价一个16万 一个40万”同样是一个生命,就是因为一个是城市户口,一个是农村户口,结果导致赔偿额相差比较大。北京青年报政法记者侯君毅说:“我这篇报道刊出以后,也有好多人给我打电话,谈自己的想法,不支持这种判决的,不支持这种结果的,不支持同命不同价的,这种应该占主流的。”与此同时,网络和各种媒体纷纷报道此事,发出了同样的疑问。而社会上,同命不同价的各种议论,也让车祸中另一个死者金文植的妻子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本来人就是不一样的人,是不是她是什么样的人,我是什么样的人,是不是合法的判决,当中你为什么一个是农村户口判得那么少,我是一个城市户口的给我判得那么多,为什么钱判得不公平,公不公平现实在那里摆着,怎么让我和她们一起公平呢?再一个,我是城市户口,有家庭有父母,是不是?我能跟他平等吗?是不是钱是我们挣的,按这个钱数我永远换不来我老公是不是?”金文植的妻子说。相反,曹家姐妹则在这场争论中感到很多人在支持着她们,这让她们更加坚定了要上诉的信念,但律师的态度却大大出乎她们的意料。律师告诉她们:“应该说,这份判决书本身是有法律依据的,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就是说从案件本身来讲,,有法律依据。”
律师的态度非常明确,建议她们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她们究竟该怎么办呢?是接受还是继续坚持上诉究?竟是接受一审判决还是继续上诉,这是一个难题,而且这是一个关系到理智和情感谁轻谁重的难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判决结果无可指责,但是手足情深,如果这个事就这么了了,姐妹两个觉得于心不安。那么她们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呢?
在大家看法的演播室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上海大学社会学系顾俊教授针对生命的价值到底能否计算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两位学者从不同学术角度进行了研究居然针对这个问题得出的是完全不同的结论。范愉教授认为:这样的判决一般来讲是合理的、正当的。他建议当事人细心地考虑,是不是还有新的理由能够继续上诉,尽量地慎重地提起上诉。顾俊教授则从一个社会学者的角度建议赵小英家属打这个官司,如果公民对这种不合理的法律规定都保持沉默,都是忍耐了,那么我们的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公民实际权利的维护更不能有所保证了。希望通过别人的案子引起社会的注意,促进法律的发展。为什么死者的命是无法赔的?我们的法律现在所说的就是,补偿的标准不一样是基于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物质补偿。建立于他们所生活的环境、所需要的经济一开始支出的经济的费用和他们最后需要赡养的一些实际成本不同而进行的计算。
而范愉教授认为:“在怎么赔偿这个问题这里面,本身用这种说法把人看作劳动力,看作抚养者等等之类的,其实都是把人看作工具,这个人本身人最宝贵的就是生命,回避生命就无法谈人身伤害的赔偿,尽管中国的这种城乡之间的差距不是合理的,但是即使在一个非常发达的发达国家,取消了城乡差别,人与人之间的补偿标准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个同时还取决于加害者本人的经济收入等等。所以,如果我们以为如果取消城乡差别,所有的赔偿能达到统一标准了,这是一种幻想不切合实际,世界上也不存在这样的赔偿标准。”
“这种城乡差距按照户口确定赔偿标准这样正确吗?这样不是把人也划成三六九等了嘛?”顾俊教授提出反对意见。
范愉教授认为:“一点不错,你说的这个问题是现实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刚才你前面说的一个案子中两个人仅仅是因为户口,这个还不一定。因为除了户口还有其他因素,包括他们的年龄等等,这个必须得考虑到。我们认为,就从中国目前的状况发展来讲,就是城市和乡村的补偿差距是逐步在缩小的,但是这个缩小不是说一蹴而就的。比如,我们今天如果要想缩小的话只有两个办法,要么就增加所有的一般标准,这就是很多的普通的农村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虽然判了难以执行。你如果说是由于农村的赔付能力有限所以他就不能赔付多,那么我觉得,也应该把法律以后规定为,在城市里面撞死的是一个价格,在农村里面撞死的是另外一个价格,你不能把农村的人在城市里面撞死了还按照农村来赔,这个就不合理了!进了城市,有钱能赔吗?那为什么农民在城市里面撞死了以后,他就赔得少了呢?你如果以后就按照赔付能力来算的话,就应该按照事故发生的地点来赔,而不是按照这个人的户籍属于农村的还是城市的来赔。我们只能确定一个标准,这个标准不能随机的变动,这个标准就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嘛!很简单的。按照赔付的能力来赔为什么要按照死亡人的户籍来赔呢?”
“我认为人与人之间,再大的差异有一个基础上的凭证。这个基础凭证也就是说,凡是涉及到人的死亡,不管他是什么样的人,在一个基础上面应该是平等的,不能现在就是凭着一个户籍然后其他什么东西都不予考虑的户籍,完全是人为的。一个农村的人为什么不到城市里面去发展?为什么他发展了以后还要为了这个户籍受到方方面面的歧视?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就法律而言,在人身损害的过程当中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无可厚非。但是,在今天的中国,如果仅仅以户籍为赔偿标准的话,好像显得有些教条主义。因为,以前城乡壁垒现在逐渐被打破,城市和农村生活好像没有那么隔绝,很多城市当中和我们同吃的同车的那些人,你根本不知道他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所以在中国今天现代化程度和城市化进程如此迅猛的前提下,再用户籍作为赔偿标准,好像就显得有些不那么适用现状。而有些地方,也开始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一些相应的调整和改革。最近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费用计算标准出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重庆市高院可能会在今年,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指导性意见,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且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他的损害赔偿标准有望和城镇居民一致。重庆市高院的负责人说,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的保证公平,目前我们的国家在努力地缩小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距,但是这种差距仍然客观存在。而对于这种差距的承认,目前的法律规定应该说有自己实际的考虑,否则如果我们片面地去追求生命同价,我们片面地去追求生命无价,那么很有可能在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当中,会出现无法执行和无法具体衡量的状况。但是在衡量标准方面,怎么样能够更科学、更合理?怎么能够更加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可能是执法机关将要面对的一个巨大的话题。
在经过了那么一番讨论之后,赵小英的姐姐们身边也许会有无数的声音在告诉,她们下一步应该怎么做,她们会怎么选择呢?
最新资讯
-
08-25 0
-
11-25 1
-
08-30 0
-
08-11 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摘要)
08-24 2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08-2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