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照片刑事判决书亮相湖滨法院

发布时间:2019-08-05 01:38:15




刑事判决书上附有被告人的照片


中国法院网讯 4月6日下午,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审判决。与以前不同的是,判决书上四个被告人中有两个人的名字前各附上了一张其本人的彩色照片。据悉,这在河南尚属首例。

这是一起团伙犯罪案。2005年8月9日下午,新疆籍维吾尔族男子乌斯满.那曼(又名奥斯曼)和阿里木(又名苏拉曼、艾力亚)两人与其两名男性同伙共4人来到三门峡市后租住于一招待所。次日中午11时许,乌斯满.那曼、阿不都沙塔尔、艾尼、阿里木在街上转时,在三门峡市区和平路与六峰路交叉口附近遇见3名同乡,将3人叫上面的车后,拉到租住处进行殴打、看管,强迫3人入伙行窃,直到8月11日凌晨2点多,3人才被公安机关解救。

从被抓获到判决前,乌斯满.那曼和阿里木的身份等基本情况能够查清,但其两名同伙的基本情况均无法查实。两人中,一人自报叫阿不都沙塔尔, 1984年12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人,住新疆伊宁县维吾尔玉其曼乡克西拉塔木村;一人自报叫艾尼, 1977年6月3日出生,维乌尔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疆阿图市古塔让公社5小队。因无法核实两人的真实身份,湖滨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查明4人的犯罪事实后,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乌斯满.那曼、阿不都沙塔尔、艾尼各2年,。

据湖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莫极端介绍,在无法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在判决书上附加其照片,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无论是其上诉还是服判后入狱改造自新,都可以使其“对号入座”,二是对查明被告人有无漏罪和其他违法行为有利,三是如果将来其再次违法犯罪,可以方便有关机关或部门掌握其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