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梗死亡 医院未尽监护义务担责二成
发布时间:2019-08-31 04:05:15
一患者因心脏发病前往医院就诊,在医生和患者陪同人员均未在急诊病房的情况下,患者因病情加重倒地死亡。7月14日,,被告固始县人民医院对患者李某死亡承担20%的责任,赔偿李某家属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6887.04元。
患者李某生前系信阳市某局干部,2007年10月17日,李某前往固始县出差。次日上午,李某感觉身体不适,在他人护送下于中午12时许前往固始县人民医院就诊,在该院急诊室接受诊治。值班医生经诊断,患者为心脏问题,遂进行心电图检查,肌注镇病剂。嗣后,医生令其卧床休息,但李某因胸部剧痛无法平卧,遂下蹲于诊断床边。值班医生见状,未作特别交待,并离开急诊室,在医生办公室开处方;随患者前来的一名陪护人员也跟随医生等待持处方划价取药。12时10分许,李某因病情加重昏迷倒地,头部磕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系心源性猝死。2008年10月,。2009年2月,该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院对患者疾病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急诊科医护人员配备不足,未对患者严密监护,未留陪护,医嘱未下病危通知;未强调让患者绝对卧床休息,导致患者摔倒,头皮挫伤,违反了对心肌梗死患者的医疗护理常规。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李某因病前往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履行应尽义务。鉴于李某就医时系急诊患者,医方应提供相应的医护手段,但医方未及时给于患者应有的重视,导致患者在急诊室无一人陪护的情况下因病情加重倒地,最终不治而亡。根据法定机构鉴定,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最后,,被告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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