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民事责任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1-05-27 20:12:15


  关键词:民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公民或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是指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病情加重造成其它不必要损失等,因此引发的医疗单位对病员及其家属的赔偿。这个问题,一直是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这一部分的重点和难点。

  1医患法律关系

  医患法律关系是指由医疗法律规范在调整医患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现代医患关系是指以医生为主体的人群与以病人为中心的人群的关系。

  医患关系在实践中有其特殊性:即它既具有民事契约关系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与民事契约关系相抵触的某些特征。有人认为,患者一旦进入医院挂号就诊,就要无条件地服从医院的安排和管理,医方也无从选择病人,由此认为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进而否定医患关系的民事契约性质。笔者认为:医患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由医疗这一特殊服务行业的职业特点决定的,自愿和等价是民事契约关系的两个重要特征,而医患关系却缺少自愿性和等价性,所谓与民事契约关系相抵触之处也正是就此而言的。因为在医患关系中,医方首先是国家安排的服务者,代表国家为公民提供健康服务。医方只有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职责,没有选择病人或拒绝提供服务的权利,所以说根本没有自愿可言。患者虽然可以选择医院,但一经选定,进入诊疗过程,就必须服从医方的管理和安排,其自愿性也大打折扣。除自愿性之外,医患关系也不完全是市场调节的等价交换关系。

  总之,医患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实质,决定了其基本性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非自愿性和不等价性又决定了它不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的特殊性。

  2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确定

  绝大多数的医疗事故案件属于侵权的民事纠纷,要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是确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伤、残、亡等损害后果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谓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文件:

  2.1行为的违法性。即加害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必须是违法的,在医疗事故中的“违法”一词不仅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2.2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受害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减损的客观事实。

  2.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2.4行为人必须有过错。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抱的主观心理态度。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病人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里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按法律规定,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必须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人及其家属。”也就是说,现行《处理办法》仅规定了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承担民事责任。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是由医疗单位根据肇事人(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和是否符合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来承担,这实际上是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的。这也是我国《民法通则》与《处理办法》又一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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