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该不该同命同价?
发布时间:2021-03-13 22:41:15
,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其中《工伤保险条例》中涉及的因工死亡的补偿问题,会议确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对次,有媒体报道称,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死亡赔偿实现了“城乡同命同价”。
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人都知道,上述媒体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的对象就是“单位职工”,而单位职工这个概念,具有同一的内涵,不区分城乡,不受户籍的影响。所以,可以说,即使在老版本的《工伤保险条例》里也不存在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在此,笔者纠正一下上述报道的错误。
实际上这次《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死亡补助金的修订与老版本相比较,其改动之处在于不在区分地域,而是适用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根据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地域,因工死亡的补助金标准是不一样的,套用媒体的表述就是“同命不同价”,只不过这里的不同价不是因为城乡差别,而是基于地域差别。此次将上述工亡补助金标准修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也就是说因工死亡补助金突破了不同的地域差别,实现了“同命同价”。,媒体认为此次条例修改无疑是一个进步。
不过笔者并不认同上述所谓进步的观点,相反,我认为此次有关全国统一适用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的规定,缺乏理论的依据,也将给实践带来一些问题。
《工伤条例》所涉及的工亡补助金在性质上并非是死亡者生命价格。因为生命并非财产,也不可能有所谓价格。结合民法学的理论,工亡补助金与其说是死者生命的价格,不如说是对于死者的生存亲属的补偿,是关系到死者亲属的利益的问题。对于这种利益的性质,有人认为是对于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利益的保护,也就是说,由于职工因工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抚养义务共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丧失了生活的来源,因此,工亡补助金就是对于死者生前所扶养者的补偿。还有人认为,如果因工死亡者如果活着,其就会不断的创造财富,这些财富最终会留给其合法的继承人。而由于因工死亡者的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失去了本应可以继承的财产,所以,工亡补助金可以视为对于死者合法继承人的补偿。但是不管如何解释工亡补助金的性质,其数额显然都受到死者生前创造财富能力的影响,也就是死者生前工作收入的影响。而死者生前的工作收入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自然有很大的差别。就此而言,适用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对于落后地区而言似乎太高,对于发达地区而言又显得不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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