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Ⅱ(二)级伤残评定标准 - 伤残评定

发布时间:2019-08-19 13:49:15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中Ⅱ(二)级伤残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Assessment for body impairment of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2002-3-11发布 2002-12-01实施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