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车主挑战霸王条款 从全免赔变为零免赔 - 其他理赔

发布时间:2019-08-25 00:06:15


江苏沭阳县汽车运输公司的杨司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无责赔款为零为由而拒赔。该运输公司在车辆9000多元的损失无处索赔的情况下,将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对合同中“霸王”条款说“不”。
事件: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2006年8月10日7时许,该运输公司驾驶人员杨某驾驶公司该公司苏NF1621号客车,沿苏326线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至118K+730M处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苏HN1106号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陈某某当场死亡,该运输公司及车辆上的多名乘车人受伤。该事故发生后,,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运输公司驾驶员杨某及乘车人无责任。经沭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运输公司的车辆损失为9403元,该运输公司另付拖车费300元。事故发生后,该运输公司索赔遭拒。
合同:约定条款对车主不利
2006年5月29日,该运输公司将该车在该保险公司处投保。该保险公司于当日向该运输公司签发了保单,承保的险种为该车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550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3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06年6月21日至2007年6月20日。该运输公司在投保单中的内容为“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本人已详细阅读了所投保险种相应的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就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并在投保人声明栏内盖了单位印章。该保险合同的第二十六条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第二十七条约定,“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二)部分损失1、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发生的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此次事故发生后,该运输公司及司机面临如此对自己不利的保险合同条款,曾多次找该保险公司索赔,该保险公司一直予以否定。该运输公司是忍是诉,一时也拿不定主意。在经过多方法律咨询后,该运输公司还是拿起了法律武器,大胆地走上了法庭。
法官:要看立法目的和合同目的
法庭上,该运输公司认为,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违背法律规定,属霸王条款,该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计9703元。该保险公司则认为,与该运输公司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该运输公司的责任比例为零,赔偿损失计算结果为零,所以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该运输公司的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无责任,按照该车损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该运输公司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赔款计算公式计算,赔款为O,即该运输公司不能从该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其保险目的不能实现,该运输公司的损失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是否能得到救济还处于不确定状态。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该保险公司车损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矛盾,约定免除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将应由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转嫁给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该约定也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不利于防止道德危险的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按该约定,该运输公司的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责任越大,获得的合同利益越多,反之则获得的合同利益越少,以至于出现该运输公司的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该运输公司反而不能获得赔偿的不合理状况。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车损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内容,明显地表现出免除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规定应属无效。
该运输公司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无责任,免赔率应为零,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该运输公司保险车辆的损失全部赔偿。
判决:
在合同条款对车主不利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努力通过审判活动,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使案件调解解决,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但几经努力,最终还是调解不成。、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该汽车运输公司全部损失9703元。




文章出处: 韦立乾 徐沭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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