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车主挑战霸王条款 从全免赔变为零免赔 - 其他理赔
发布时间:2019-08-25 00:06:15
事件: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2006年8月10日7时许,该运输公司驾驶人员杨某驾驶公司该公司苏NF1621号客车,沿苏326线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至118K+730M处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苏HN1106号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陈某某当场死亡,该运输公司及车辆上的多名乘车人受伤。该事故发生后,,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运输公司驾驶员杨某及乘车人无责任。经沭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运输公司的车辆损失为9403元,该运输公司另付拖车费300元。事故发生后,该运输公司索赔遭拒。
合同:约定条款对车主不利
2006年5月29日,该运输公司将该车在该保险公司处投保。该保险公司于当日向该运输公司签发了保单,承保的险种为该车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550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3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06年6月21日至2007年6月20日。该运输公司在投保单中的内容为“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本人已详细阅读了所投保险种相应的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就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并在投保人声明栏内盖了单位印章。该保险合同的第二十六条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第二十七条约定,“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二)部分损失1、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发生的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此次事故发生后,该运输公司及司机面临如此对自己不利的保险合同条款,曾多次找该保险公司索赔,该保险公司一直予以否定。该运输公司是忍是诉,一时也拿不定主意。在经过多方法律咨询后,该运输公司还是拿起了法律武器,大胆地走上了法庭。
法官:要看立法目的和合同目的
法庭上,该运输公司认为,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违背法律规定,属霸王条款,该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计9703元。该保险公司则认为,与该运输公司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该运输公司的责任比例为零,赔偿损失计算结果为零,所以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该运输公司的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无责任,按照该车损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该运输公司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赔款计算公式计算,赔款为O,即该运输公司不能从该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其保险目的不能实现,该运输公司的损失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是否能得到救济还处于不确定状态。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该保险公司车损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矛盾,约定免除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将应由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转嫁给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该约定也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不利于防止道德危险的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按该约定,该运输公司的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责任越大,获得的合同利益越多,反之则获得的合同利益越少,以至于出现该运输公司的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该运输公司反而不能获得赔偿的不合理状况。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车损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内容,明显地表现出免除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规定应属无效。
该运输公司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无责任,免赔率应为零,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该运输公司保险车辆的损失全部赔偿。
判决:
在合同条款对车主不利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努力通过审判活动,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使案件调解解决,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但几经努力,最终还是调解不成。、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该汽车运输公司全部损失9703元。
文章出处: 韦立乾 徐沭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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