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别入误区

发布时间:2019-08-04 16:21:15




  1、要依法,有据

  当事人在索赔前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法通则》、 处理办法》等。受害方既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漫天要价,走入权益要求过分的误区。尤其不能非法扣车、打人,否则容易衍生出新的责权纠纷,使问题复杂化,增加事故处理的难度。

  2、要明白己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要按照交 警部门认定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等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即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无过错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事故责任大小分摊。例如,如果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一般应承担80%左右的损害赔偿;非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20%左右的 损失责任。

  3、要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对车祸损害的赔偿项目作出了明确的规 定,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而医疗费(应当到交警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交通费、住宿费等按照实际必须的费用,凭发票支付。

  另外,受害方不能以不固定的收入计算损失额,也不要提出预期收入的损失等赔偿要求。

  4、要按统一的标准计算损失赔偿

  各省、市、执行标准,、民政厅提供的上年度国有单位同行业平均工资、平均生活费支出、丧葬费和居民困难补助等有关数据标准确定的,主要包括4项内容:(1)国有单位同行业平均年工资额;(2)城乡居民平均生 活费;(3)丧葬费;(4)城乡居民困难补助费。凡是在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相关费用一律按该标准执行,各地不能各行其是。

  5、要相信交警,不要私下了结

,他们专司此职、训练有素,应该相信交警会公平、合理地划分事故责任和计算损害赔偿费。不要无端怀疑交警被对方“买通”,或者感叹己方没有“关系”,这样将使事故处理工作复杂化,使当事人耗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容易产生偏激情绪,干扰交警部门的正常工作。

  有的当事人怕麻烦,有的驾驶员害怕受到交警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案,采取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的办法,例如肇事驾驶员与死者家 属达成协议:只要答应“死者负全部责任”,便多给家属赔偿费等。这种“君子协定”由于缺乏客观公正性和法律依据,因而不受法律保护,往往留下“后遗症”, 引发意想不到的麻烦事。

  交通事故之后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

  投保容易索赔难,这是目前我国车辆保险业中的现状。造成这 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利益点不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不少车主对车辆索赔缺乏必要的常识,所以引起索赔时的困难。引起这种困难,既可能是投保对保险条款的了解不全面,也可能是在事故发生后处理方式不当造成的。投保时不认真考虑只是留下了隐患,而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而造成保险公司拒 赔则真的是损失惨重。赔偿的额度、指定维修厂家的修理质量、车辆丢失后的赔偿金额,赔偿的期限,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不同的标准和工作流程,熟悉这些,既可以为您选择投保的公司作参考,也可以使您在出险后做到心中有数。

  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

  (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不属于除外责任;

  (4)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