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交通事故与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0-04-28 00:07:15


在我国汽车运输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由各类交通事故所引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简称交通赔偿案件)和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简称客运赔偿案件)也逐步增多。这两类案件虽具有密切的联系,但它们在处理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区别。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是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客运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是没有按客运合同约定将乘客按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损害赔偿责任。同一法律事实既可引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可能同时引起客运赔偿案件。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和客运赔偿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法也是不相同的,处理前者不仅要适用民事诉讼法,还要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程序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起诉,。适用实体法时,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为民法通则和《办法》,而且主要为后者;处理客运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应为民法通则、合同法,且后者为主。

  鉴于上述情况,:

一、明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确立其诉讼地位

  在处理上述两类案件时,有的受害人往往同时把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作为被告提出诉讼,这样就会造成其权利不能得到及时实现,肇事司机相互推脱责任的现象。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根据案件性质首先将案件分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和客运赔偿案件,再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将直接肇事者即事故司机列为第一被告,即主责任人,将车辆实际所有人和车辆法定所有人列为第二、三责任人,即第二、三被告。其他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也应一并将该车辆直接责任人、车辆实际所有人或法定所有人列为被告。,发现受害人未将上述人员作为被告起诉的,;当事人如执意不肯追加的,应告之其所起诉的被告只能按责任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司机因执行职务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由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办法》第三十一条)。对于客运赔偿案件,受害人应将车辆运输单位作为直接的被告起诉,属租赁经营的,还应将承租人作为被告起诉,而不应将肇事司机作为被告起诉,特别是不能作为第一被告起诉,这是因为司机是代表运输公司或车辆所有人从事旅客运输业务,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因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给乘客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运输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载客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无任何责任时也应向乘客承担赔偿责任

  载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客运公司或经营人仍须对乘客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从情理上讲,这种处理似乎对客运公司或经营人不公平,因造成交通事故完全是其他车辆违章所致,载客车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没有一点责任的,此责任应由肇事车辆承担。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从法律上讲,乘客与客运公司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将乘客安全、准时地运送到目的地是客运公司的合同义务,除意外事件外,客运公司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时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的行为均视为违约,因此给乘客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当然也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从情理上讲,乘客在乘车途中遇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更是无辜的,客运公司如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将此事作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处理,即由对方车辆驾驶人员或所有权人进行赔偿,就有可能使受害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的实现,这对受害人则更不公平。而客运公司在向乘客进行赔偿后,完全有权利向肇事车辆驾驶人员或车辆所有权人进行索赔。

三、非客运关系的受害人赔偿问题应按一般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

  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非客运关系的运输行为。如搭乘他人便车遇交通事故受损害的赔偿问题;因公或因私乘坐单位公车或其他单位车辆遇交通事故受损害的赔偿问题;有偿或无偿借用他人或其他单位车辆遇交通事故受损害时的赔偿问题等等。对于因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赔偿案件是按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还是参照客运赔偿案件处理或作为其他一般赔偿案件处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上述案件,原则上应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较为合适。其理由是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虽乘坐在事故车辆上,但受害人与所乘车辆的车主之间并没有客运合同关系,彼此之间没有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对此种纠纷按一般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较为合适。 万文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