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车共同肇事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3 01:16:15
有读者李先生打来电话询问,他去年开车与另外一辆车发生碰撞,撞伤了一个骑自行车进入快车道的老者。经过交警认定,确定老者承担20%的责任,李先生承担40%责任,另外一辆车也承担40%的责任。但是李先生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10万元,另外一辆车什么保险也没有,现在老者住院并且已经定残,花了不少钱,要找他们两个赔偿。李先生希望了解,这类的案件该如何判。
律师答复:
首先,我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是商业险而非强制险。这一点,已在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
但是,实践中为了保护受害人,能让受害人有办法得到补偿,。即当机动车一方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时候,交强险看待,按照无责赔付处理,不考虑保险合同的性质,也不考虑保险合同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6万元责任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有责赔付的原则处理,按照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赔偿数额。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牺牲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以保护受害人的基本利益。既不合理又有合理性。但从社会价值角度看,有存在的必要。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只有李先生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其保险公司可能要在交强险的限额5万元内赔偿老者的伤残损失,在限额8000元范围内赔偿老者医疗费损失,在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老者的财产损失。但是,仅仅这些钱还是不够的,对于老者剩余的损失该怎么办呢。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先生与另一辆车之间,肯定谈不上什么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是他们分别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致使老者受伤的同一损害后果,因此两个人之间应当根据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老者损失超过6万元的部分,按照过错程度划分,李先生只应承担40%,另一辆车承担40%,老者自己负担20%。被保险人李先生这40%的民事责任,才构成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标的,应由保险公司在剩下的保险限额内,给予保险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李先生先赔给老者的赔偿金超过了40%部分,即便仍然在保险公司的剩余赔偿限额内,也由于这并非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而并不构成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标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对此给予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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