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交通及其事故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9-08-13 13:49:15


水路交通是利用水上运输工具,经由水上(含海、河、湖等)从一港(站)到另一港(站)的交通方式。,有国内水路交通和国际水路交通,依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本章之水路交通不含国际航线水路运输,而是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运输。总体上,可分为海上(指沿海)水路交通和内河水路交通。沿海海上交通及其事故,适用《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沿海水域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客运,承运人和旅客的权利义务(含免责事由)可适用《海商法》,承运人等的事故赔偿限额适用《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运,就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不适用《海商法》,依现行法得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就其有关赔偿限额,适用专门的《关于不满

30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从事故发生于我国的沿海水域看,船舶总吨位

20吨至

300吨之间的所有运输(含国际运输)均适用前一规定的限额制度,

300总吨以上的国际水路运输船只发生事故的赔偿,则适用《海商法》,但依法应适用事故船舶旗国法的除外。内河水路交通及其事故,适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所谓内河水路交通,指我国境内的江、河、湖、水库、运河内及其港口的通航水域上的交通。但这两项立法,并没规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赔偿细则。依现行法,内河客运可适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内河货运可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就内河运输损害赔偿的规则,两规则无详定。按有关解释,此类赔偿就货损而言,应赔事故所致的直接损失。旅客伤亡,可按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处理。应注意的是,江海之间和海江之间的运输,属于海上运输,应适用海上运输的规则。另外,关于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除有关安全法、事故处理规则外,还有相应避碰(撞)行政规则。其赔偿可适用《海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专门司法解释。应强调,在海上人身伤亡涉外时,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